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706号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6号。
负责人:拜英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文,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鹏,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熠
书 记 员  鲍依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