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708号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6号。
负责人:拜英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鹏,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文,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