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知民初626号
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日报印刷厂厂房5层5104室。
法定代表人:冯连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
被告:南京市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商业中心G、G-5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兴怡,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彭晓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