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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5442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薇。
被告: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0楼1009。
法定代表人:杨立辉。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虎妈猫爸》在“BesTV蜜蜂视频”上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依法享有《虎妈猫爸》(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二、二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由其共同运营的“BesTV蜜蜂视频”上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申请人所在地、涉案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软件运营主体所在地均在深圳市南山区,故申请人认为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属于本院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本院提起诉讼,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玲
审判员  牛 翔
审判员  陈 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美娇
注:法律释明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3.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5.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