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267号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佳楠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