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963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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