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0民初78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涞源县城区。
被告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涞源县开源路。
委托代理人**志,系该局招标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陈银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城区。
原告***与被告***、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