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清苑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06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清苑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保定市。
被执行人河北大学,住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清苑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大学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