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电力总公司、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1194号
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电力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六纬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NTQA3C。
法定代表人:兰志权,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宁河区电力总公司与被告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电力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电力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账号02×××75的存款145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等值财产。(保全金额14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