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清申4号 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功,***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解散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48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期限至2015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的水刺无纺布。股东天津市宁河县电力总公司持股20%,新加坡泛马投资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股40%,***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吊销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2020年12月31日,股东天津市宁河县电力总公司经改制名称变更为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不能自行清算,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请求对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育豪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