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素果。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奎。

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保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增辉给付案件款人民币452940元,案件受理4047元,执行费669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州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查询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注销原因为因合并或分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人。

3、2020年5月28日,执行人员拟对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人采取拘留措施,因疫情期间,故未能实施拘留。

4、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州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权属登记不明确,申请人自愿提出暂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2019年3月30日到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5、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人李建奎限制高消费行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执行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保强,如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查询结果。并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标的款人民币452940元,案件受理4047元,执行费6694元。全部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政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