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经济开发区**牛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奎,总经理。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7)内0581民初2300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诉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1.本案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权纠纷,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应按承揽合同规定的管辖进行裁判;2.双方签订合同条款第14.1条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无锡滨湖区,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因涉案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妥。双方即使有管辖约定亦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晓明
审判员  郭秀琴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