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后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素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杰,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滨河路中段电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新建大街1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珉达,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变更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1年4月8日组织公开听证,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杰、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珉达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异议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诉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支付原告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4529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罚息标准予以计算),被告负担诉讼费4047元。判决后,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被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统一由合并后存续的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给付责任,为适格被执行人,故提出本申请,请裁定申请人所请。

申请执行人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强制执行申请书(2019.6.25宏基电力);二、强制执行申请书(2019.6.25通辽光远);三、财产保全申请书(2020.1.19);四、通辽光远营业执照;五、债权债务清偿说明;六、吸收合并协议;七、通辽光远工商档案;八、(2018)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冀06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6月25日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

另查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29日成立,股东是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1日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清偿的说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经股东决定,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拟吸收合并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销登记,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续经营。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统一由合并后存续的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继”。2018年4月1日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第一条“同意公司由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本公司注销,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续经营。”第二条“同意吸收合并后,本公司的合部资产(含债权、债务)与有关人员由存续方通辽光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继”。2018年5月30日甲方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中第四条合并各方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安排;第4.2条“合并后,甲方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乙方全部资产并入甲方,其全部债权、债务由甲方承继”。2018年12月11日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注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标明注销原因“因公司合并”。2019年1月8日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中显示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显示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其股东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合并后,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继续经营,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因此保定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邵海燕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子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