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振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81民初2300号
原告****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奎,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洪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蓉,总经理。
被告****振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振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本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哈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