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81民初1199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南区双利电气电力器材经销处经营者,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滨河路中段老电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诉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21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