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581民初1605号
原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霍林郭勒市滨河路中段电业局院内,联系方式:134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源源煤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霍林郭勒市源源公司楼上,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
被告内蒙古源源煤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源源煤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