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锡林某某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正蓝旗上都镇。
被执行人锡林**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锡林**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527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锡林**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俊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