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恒祥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恒祥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4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兰察布市恒祥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河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军,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亘煜,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久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恒祥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5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恒祥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庞志军
审 判 员 武 杰
审 判 员 武丽英
二〇二○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欢
书 记 员 银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