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8006号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LDD04E,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经营者:郑秀英,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龙,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1275XY,住所地,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无锡路**iv>
法定代表人:黄浩。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与被告苏州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泉兴大理石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敦根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