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4112号
原告:榆阳区马合镇达拉什空心砖厂,住所地陕西省。
经营者:许占华。
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铁人。
被告:***,男,住河北省沧州盐山县。
原告榆阳区马合镇达拉什空心砖厂诉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榆阳区马合镇达拉什空心砖厂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阳区马合镇达拉什空心砖厂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榆阳区马合镇达拉什空心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榆阳区马合镇达拉什空心砖厂负担。
审判员 胡振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贾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