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破申9号
申请人: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戴铁仁,该公司总经理。
2019年5月21日,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435号,2002年6月27日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711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1.72万元,负债为人民币568.9万元。该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约24人未安置。
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主体适格,该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段惠智
审判员 吴 芳
审判员 卜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