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终4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吕鹏名下,一审法院在吕鹏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即认定其与泰戈公司恶意串通不当,本案应追加吕鹏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