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清水河县教育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4民初447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435号
被申请人:清水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住所地:清水河县城关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清水河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及胡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防公司在被申请人教育局承揽的“清水河新区教学楼”工程款663.6万元的部分进行冻结。***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以该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水河新区教学楼”工程项目款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据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