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8民初3715号
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石佛寺村东。
负责人:***,该搅拌站总经理。
被告:朱山,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朱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混凝土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朱山、***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内蒙古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朱山、***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华盛混凝土搅拌站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名下的冀B×××××号、冀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各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陆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