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耀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0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0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明立,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鹏军,男,汉族,生于1994年6月2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耀,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兵,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64。
负责人:董伟,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孙鹏军、***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2022年1月2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索 红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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