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740号
申请人: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帅,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守平,主任。
申请人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8428.3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58428.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长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