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740号之一
原告: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守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波,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嵩山生态旅游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成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8元,保全费2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长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