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与被执行人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返还环保设备三套(活性碳吸附+催化燃烧有机废气设备2套、直接催化燃烧+换热系统设备1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2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银行账户1个,余额甚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经实地调查,上述应返还环保设备三套仍在被执行人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广海道5号厂房内,但因该厂房系被执行人租赁天津南大佳德药业有限公司,而天津南大佳德药业有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上述三套环保设备由破产管理人保管,管理人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现申请人与破产管理人达成和解,由申请人支付管理费96364.42元后管理人配合申请人设备取回工作,双方协议私下进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书记员  回广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