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025号
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自愿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建波
审 判 员 高满忠
审 判 员 徐 澎
法官助理 荣如侠
书 记 员 田淑娟
书 记 员 田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