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梁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斌,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腾格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内29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转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572618.80元,执行费281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彩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法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中。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高 自 力
审判员 唐 成
审判员 杨 冬 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雅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