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205民初136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1174704019。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任某。
被告:**,住内蒙古巴彦淖尔磴口县。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黎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