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996号
原告:阿拉善盟瑞格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政府北街E-301。
法定代表人:刘俊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梁街西侧(旗国土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立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拉善盟瑞格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瑞格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瑞格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原告阿拉善盟瑞格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学婧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