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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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2民初457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女,出生于1986年12月7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系***妻子。
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旗国土局北侧)。
被告: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柒拾陆,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路与新建路交汇处。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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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2.00元,减半收取计21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