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318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马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