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318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马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