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怀鲁村。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委托进行轮候查封,因不知车辆下落,不能扣押处置。且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发现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有工程款,已被本院扣留,但现在未有款项可供划拨,后未再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xx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永清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