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百万庄**。
诉讼代表人:罗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怀鲁村。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70元,减半收取312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志伟
审判员  朱湘归
审判员  覃开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洲
书记员谢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