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破申11号
申请人:浙江东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翠竹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怀鲁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2016)浙0783执70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发现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18年7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局启动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移送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怀鲁村,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3758052605H。公司注册资本4568万元,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沥青、混凝土加工;工程机械修理与租赁;市政园林绿化施工;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地铁配套工程;古建园林、古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3日至长期。截止2018年6月1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尚有以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案件7件未执行完毕,涉案总标的为239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系设立于本院辖区内的公司制法人,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本院执行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对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