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816970157Y,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56684764B,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经六路东侧1号楼1。
法定代表人:刘二其,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有未付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未付账款12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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