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3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赵利民。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新维,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利军,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美英,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孙铃林,女,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张美英、***、孙铃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依照(2017)内0627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金9935191.22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76832.15元,罚息46819.59元、复利586.84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6月17日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0059429.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执行费54925.25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宋奎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