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民终13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9)内253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7日,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2元,减半收取49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立 华 审判员 景   超 审判员 **其其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