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隆丰盛世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隆丰盛世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兴生态小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82号。 负责人:侯皓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 被执行人侯皓苒,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4220684.74元及利息)。我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我院于2020年4月26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我院于2020年7月17日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制作终本笔录,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三、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