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经交路东侧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工程款805498.34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7.8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14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前来约谈,于2020年8月20日进行了短信约谈。我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孟 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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