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经交路东侧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工程款805498.34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7.8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14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前来约谈,于2020年8月20日进行了短信约谈。我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孟 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