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5楼。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乌日更,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侯皓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经六路东侧1号楼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侯皓苒,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侯皓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依照(2017)内0627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侯皓苒、***返还申请人10059429.8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侯皓苒、***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侯皓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2020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侯皓苒在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存款22533.75元,2020年3月10日划拨侯皓苒上述冻结账户内存款22533.75元。 3.2020年3月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侯皓苒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经查该房产不属于本案抵押资产,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3月12日,约谈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本院的调查执行结果无异议,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进行约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0059429.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费77459元,已缴纳22533.75元,54925.2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执 行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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