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102民初738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温屹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勇,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陕西省延安市。
被告:曹军,男,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告:黄哲,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陈昭,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曹军、黄哲、陈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菊蓉
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