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401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来焕,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焕焕,该公司项目副经理。被告: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对被告内蒙古中非锦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7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