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1民初103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宏润洗煤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28岁,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公司地址: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1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任有福。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宏润洗煤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宏润洗煤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宏润洗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宏润洗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宏润洗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