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烽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烽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K3地块三期)1号商业体B座8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执行人武汉烽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鄂011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控,查明扣划22755.67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628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车辆及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成武
执行员  刘玉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