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江东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17064549U。
负责人:黄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国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审被告:蔡燕明,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审被告:唐梅秀,女,193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审被告:曹帅,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曹岳,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虎,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审被告:黄玉华,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燕明、唐梅秀、曹帅、曹岳、黄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进行了不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琛
审判员 闾开海
审判员 李明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