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终1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胜区连发钢材一分店,经营场所东胜区惠民小区。
经营者:刘连发,196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泰裕世家小区3号楼3单元805室。
原审被告:**,现住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胜区连发钢材一分店、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 古 拉
审 判 员 罗 月 新
审 判 员 斯庆图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 励 雅
书 记 员 张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