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51号
原告:**,男,农民工,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被告:黄建国,男,住包头市。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梁镇。
法定代表人:史贤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林,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建国、***、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和中
二O二0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潘雨彤